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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如何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服务作用 “法律三进”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信息来源:昆明市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7-08-28 14:06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罗坷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其数量在我国所有类型企业中多占比重逐年提高,现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在促进就业、推动产品出口、加快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大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依托和保证。但是,由于经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法规不建全,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县区以下的农村建立的乡镇企业,因其内部结构与管理不规范,对外经济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律师作为企业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如何与这些中小企业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服务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模式,这些都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企业法务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了在律师事务所专兼职执业的社会律师之外,还包括了专门为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提供律师服务的公职律师、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军队律师以及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人员、各级政府的法制办人员等各类的法律服务从业者。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服务的包括律师事务所的专兼职律师、企业内聘的公司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地方未取得律师证的法律工作者们。在这种法律工作者队伍构成的影响下,当前律师服务企业主要有外聘式、内聘式、及内外聘结合式三种模式。

(一)外聘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模式

此处专业律师主要是指《律师法》所界定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具有律师执业证的专职或兼职律师,一些地方因为法治建设不成熟、律师队伍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一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证的法律工作者有时也会成为企业外聘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是当前法治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企业选择专业律师主要原因也是看重律师的信誉度和专业性,主要体现在律师对于法律法规的熟识度、法律知识的宽度、法律实践经验的丰富性及社会交往的广泛性,特别是律师在诉讼对抗性法律服务中的绝对优势。但另一方面,由于此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点,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是绝对唯一的,势必会兼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各类法律业务,难免会有所分心,与企业缺乏紧密性、深入性,而律师执业专业性的细化,也会导致一些综合性业务的企业不得不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聘请不同的律师,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二)内聘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都是由企业聘用的、在公司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严禁对外提供有偿法务。其中,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司律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司法部组织;而企业法律顾问需具备的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司法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另外,公司律师受所在地司法厅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应加入当地律师协会;而企业法律顾问则受所在地人事厅及国资委的管理。

由此可见,此类模式具有唯一性和从属性。无论是公司律师还是法律顾问都隶属于企业,是企业的员工,深入企业权力管理层,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也便于企业对其进行管理,特别是公司律师主要是从事公司设立、融资、并购、上市、改制、破产、清算等高端公司法律业务,擅长法律、经济、金融等各方面知识。但该类人才相对较少,一般也要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才能担当,必须有雄厚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通过支付高薪才能留住人才。而因为公司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高层信息的深入,掌握了一些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和机密,离职会出现重大信息泄露的危机。

(三)内聘法务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法律服务模式

此类模式是目前大多企业采取的法律服务方式,主要是指公司内部专门设立法务部或由相关人事、行政等人员分担法务工作,在外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聘请事务所相关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模式。不同企业在内聘与外聘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法务主要是执行企业日常简单的法务工作,与外聘律师进行联系,而重大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审核、谈判、处理等事务则由律师进行处理,有的企业内聘的法务实力相对较高,除了日常法律工作,也可以处理部分律师业务,遇有重大棘手的法律问题或诉讼问题再交由外聘律师处理。这种模式中,企业平衡了成本与成效间的关系,一方面,相对于完全内聘或完全外聘,企业支付的费用相对较少,但是却可以兼顾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的高效率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重大法律问题得到更专业性的处理,降低了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但是目前在这一模式情形下,企业与律师的密切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对律师具有一定的防备,律师不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只在具体法律服务中进行表面程度的参与,很多企业更是只在诉讼时才寻求律师的帮助,如此一来,律师并没有发挥其应尽的企业风险防范作用,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规划也缺乏长效机制。

二、在中小企业建立律师主导性、动态化法律服务模式的必然性

不同企业有不同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特点,即使是同一类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法务管理模式也大不相同。中小企业应当根据其自身发展的状况,有效选择内聘法务或外聘律师或两者结合,但无论哪种方式,律师必须要深入企业的内部发展,参与企业全程管理,跟踪服务,并在企业管理中对包括制度建设、规划发展及重大决策在内的企业事务发挥主动性指导作用,与企业建立动态化法律服务平台,形成系统化法律服务体制,这是时代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现代企业建设的需要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要求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中,产权清晰要求企业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与企业自身的法人财产权要彻底分开,企业要真正成为拥有独立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权责明确要求明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管理科学要求企业内部要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这就要求企业的经营方向、管理手段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悖,而一些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设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很多方面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建设的要求,这就有待于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自身法治建设加以实现。

(二)中小企业现阶段发展情况所决定

我国中小企业在国家相关政策扶持之下已初具规模,但其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内部法治建设也未形成成熟体系,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依旧值得警惕。对于多数的中小企业而言,其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不足以强大到可以形成内部完备的法务管理队伍,独立解决企业全部法律事务,即使一些企业设立了法务部门,在很多法律实务中仍需寻求律师帮助。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法律纠纷极为普遍。这与律师的参与度有着一定关联,如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中是否是重要角色和处于重要地位,决策程序是否民主化、法制化,投资项目和担保合同签署是否严格依法定程序等等,但是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或只把律师、法律顾问当作摆设,在企业决策中无相应的参与地位和角色,经常是发生纠纷才想起来找律师。

(三)我国律师资源的稀缺性与专业性所要求

律师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力军。但目前我国法律人才资源仍旧不足且分布不均,特别在一些地方,法律专业人士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当前企业法律服务的需求,建立完全的一对一的法律服务模式难度较大,因而当前只要注重律师在企业法务管理中的动态参与,充分发挥律师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特殊型人才,可以在企业风险防范和诉讼对抗中发挥重大作用。

三、律师在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的内容

当前,律师参与中小企业法务管理仍偏向于应急性、被动化模式,一方面,律师本身定位不明,缺乏深入企业内部服务的积极性,仅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没有充分重视到律师在企业管理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仅在发生诉讼时才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对律师服务的使用仅限于对抗式法律服务方式,而忽视了当今律师提供服务向从以对抗式为主向服务型为主的新转变,从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和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企业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风险问题,涉及劳务、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等诸多方面,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业主对法律风险和合同管理等法务缺乏必要的重视,事前缺乏律师参与,产生诸多法律漏洞,一旦引发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才聘请律师参与,此时,一些案子由于漏洞过多或缺乏有效证据,已回转无力,即使律师参与也只能挽回少部分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因此,律师在整个法律过程中要积极走近企业,与企业互动,不仅充当“灭火员”,还要做好“消防员”,尤其发挥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一)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目前,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市场经济运行越来越趋于规范化的今天,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合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才有可能使企业长期平稳发展,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作为律师,有必要定期为企业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开展法治讲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并进一步结合具体经营特点与经营方向,向企业不同部门的工作者进行有针对性普法教育,使相关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把好企业各阶段、各层次风险防范关,这也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

(二)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

合同已成为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伴随科技化发展,企业合同的方式与形式也多种多样,从合同谈判、订立到履行完毕这一动态过程中各个环节者是合同审查与管理的关键。由于中小企业合同的繁锁性和相对一致性,律师有必要针对企业的经营合同的特点制定一套格式合同和完整的合同审查制度,具体包括谈判、签约、担保、审批、履行、结算等六大环节,如此在企业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保证合同各流程相继通过企业相关各部门负责人或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严格监控,形成全方面合同管理系统。除此,应保持合同管理的长期性与延续性,合作项目在事前必须进行详细调查,了解风险,平衡利益,做出决定;合同订立经过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合同必须经过多部门联合审查、核准后方可定案;在合同订立后,应当及时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反馈履行信息,对于非合同情况出现,要及早发现,及早解决,尽量避免诉诸诉讼解决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此过程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有效配合,让信息自由流通,形成多方位综合性风险防控系统,保证合同所出现的风险降至最低。

(三)建立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企业法治建设

一些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系统性操作规范,日常工作具有较大随意性,人治化情形严重,甚至形成“一言堂”的局面,从而导致企业内部治理混乱。即使一些企业制定了操作规范,很多也是机械套用现成条款,未针对本单位情况加以修正,在现实管理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凡事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一企业的管理中,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是企业的法治建设的灵魂,是员工工作成效的恒量标准,也是企业得以规范有序有力保障。因此,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的不同经营特点,具体制订企业规章制度与操作规范,特别是劳动关系、生产安生、考勤制度、奖罚条例等劳动规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资纠纷,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通过立法途径从根本上保护、体现企业的合法利益。

(四)重视证据收集与保全

由于缺乏证据意识,很多企业陷人“有理乏据”的尴尬境地,在经济纠纷中吃尽苦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在与企业的沟通中,要通过实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引导企业明白书面材料搜集与整理的重要性,并注重相关证据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尤其是经济合同文本、票据、函、结算单等材料。对于一些交易行为,注重证据的书面化、合法化、权威化,例如:交付发票的行为可以通过发票复印件上由对方加签“原件已领取”方式将行为转为书面证据,方便保存。对于此类书面材料证据,要定期进行整理、归档,注重保存,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纠纷,进行为诉讼,就可以及时提供证据,为企业胜诉提供有力后盾。

(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决策

律师在企业中的地位决定了律师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多少,只有确立了律师在企业中的决策层地位,才能切实有效地使法律服务渗透到企业各个环节,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企业一些重要的经济活动,比如合资合作、项目投资、对外担保等,事关企业发展,甚至企业存亡,一个微小的错误就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因此,对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需要律师参与高层决策,对项目前期事项审查,进行法律评估,决定一个企业、一个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不断调整的产业政策,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等等;对谈判、决策进行全程监测,对项目的具体内容做法律上的审查,以保证决策程充和项目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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