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昆明为民企设定“企业安静期” 非紧急、特殊情形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
信息来源:都市时报
发布时间:2025-01-18 17:57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印发《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府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每月设定“企业安静期”,在此期间,非紧急、特殊情形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

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畅通市场准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环保、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对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待遇。全面公开审批服务事项和办理流程,持续清理规范执行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激励支持方面,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的范围。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发行公司债,充分运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经济组织债转股。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有关政策予以支持。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

对守法企业做到“无事不扰”

服务保障方面,鼓励行政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法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有关服务。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

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监管执法体系。规范涉企业行政检查,每月设定“企业安静期”,在此期间,非紧急、特殊情形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

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实施精准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支持多部门建立综合执法检查协调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减少现场执法频次,对守法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但能及时改正的首违不罚、首违轻罚,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以教育引导为主,及时指导企业纠错改错。

杜绝“新官不理旧账”

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方面,办理涉企犯罪案件,对民营企业经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民营企业资产查封、冻结、扣押,涉案民营企业经营人员结案处理等重点环节,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不得违法干预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不得非法侵占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经济组织财产。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慎重处理企业经营类涉罪案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办案始终。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检察监督,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久拖不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行为。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继续落实好“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府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受理核实省级部门推送的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违约失信投诉信息,确属失信行为的,督促整改。

完善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完善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申诉维权协调机制,成立商会调解委员会,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发挥云南省营商环境网上投诉管理平台、“12345”营商环境监督热线作用,受理民营经济组织关于政策咨询、求助、投诉、举报等各类诉求,畅通诉求直达机制。发挥昆明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作用,深入重点民营企业“一对一”提供“法治体检”服务,常态化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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